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6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远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春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春茂,欧阳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廉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生,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魏春茂,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春兰,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安远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春茂、欧阳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璞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