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宁位与吕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位,吕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858号原告:李宁位,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被告:吕振刚,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原告李宁位与被告吕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宁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位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李宁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瑜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