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竹天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竹天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646号申请人: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2826757028347P。法定代表人:冷国胜,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天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齐天镇圣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82272122K。法定代表人:王玉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绵竹天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天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恩施州楚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天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瞿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