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173号之一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东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卢燕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慧清,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史玉梅。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任留柱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