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离石东区东川河整治工程九标段项目部、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离石东区东川河整治工程九标段项目部,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845号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离石东区东川河整治工程九标段项目部。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离石东区东川河整治工程九标段项目部、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计5428元,由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茂太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