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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财、吴延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50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朱财、吴延江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7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财、吴延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