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8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刘超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222号被执行人:刘超然,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超然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刑初5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超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刘超然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超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超然有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未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廖 亮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