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山县飞达建材经营部与徐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飞达建材经营部,徐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39号申请人:芦山县飞达建材经营部,地址:四川省芦山县。经营者:张印书,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执行人:徐建超,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飞达建材经营部与徐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等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其法定代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