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杨树冬、张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杨树冬,张芳芳,中国电建地产集团绵阳长兴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7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路46号。负责人:朱桂龙,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鲜娇,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冬,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张芳芳,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中国电建地产集团绵阳长兴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杨树冬、张芳芳、中国电建地产集团绵阳长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王汝萍人民陪审员  敬永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