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立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强,李凤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立强,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199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思语,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凤虎,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颍州区蓝天商业街“玉如意”店老板,住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9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立强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凤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皖12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孙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2月19日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立强骑电瓶车行至颍州区置诚公馆小区南门附近,后进入置诚公馆6号楼1单元106室被害人张某1家中,窃取美度手表、玉观音挂件、翡翠貔貅戒指、翡翠戒指、猫眼石戒指、苹果7手机、男士钻石戒指(周大生牌)、黄金铂金首饰等物品。后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玉观音挂件价格12667元,翡翠貔貅戒指价格14000元,翡翠戒面价格3833元,猫眼石价格33元,铂金钻石戒指(男士,周大生牌)价格5300元,美度男士手表价格5940元,苹果7手机价格5035元,合计46808元;黄金、铂金首饰价格合计为49954元,合计价值96762元。2017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孙立强带着窃取的物品到李凤虎在阜阳市颍州区蓝天商业街经营的一家“玉如意”古玩玉器店,将玉石观音挂件、翡翠貔貅戒指、翡翠界面、猫眼石戒面卖给被告人李凤虎,李凤虎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李凤虎看到孙立强手上佩戴的铂金钻石戒指(男士,周大生牌),又主动向孙立强提出收购并最终以900元价格收购。对于孙立强提供的窃取的黄金、铂金首饰,李凤虎以黄金每克248元,铂金(950)每克185元,铂金(750)每克175元予以收购,并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孙立强30300元。后李凤虎将黄金、铂金首饰转卖给在阜阳星光珠宝城收购黄金、铂金首饰的张某2。案发后,被告人李凤虎妻子马某某已将相关的玉石、首饰退还给被害人张某1,并赔偿被害人张某13万元,被害人张某1对李凤虎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另查明,被告人李凤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李凤虎进行社区矫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孙立强、李凤虎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13张),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从李凤虎店内搜出的玉石一块(类似椭圆状、长约6公分、玉石正面刻有观音、玉石背面有黄色斑块)、戒指一枚(圆环状、戒面镶有绿色貔貅)、绿色玉石一块(圆珠状、指甲盖大小)、绿色玉石一块(椭圆状、三分之一指甲盖大小)、戒指一枚(圆环状、戒面方形、上镶有疑似钻石一枚,环内壁写有“周大生AU750”字样)、玉石一块(长方形、长约6公分、宽约3.5公分,正面刻有观音)、玉石一块(梯形、长约9公分、宽约5公分、底部有黄色斑块)。3.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6张)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从被告人孙立强住处搜查出的手表一个(黑色表盘,银色表带,上有字母“MIDO”),和工行银行卡一张及接受张某4、张某2分别提交的手机(银白色苹果、32G、4.7寸、手机串号:359163078854448)和铂金手镯、铂金项链等物品。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侦查机关接受被害人张某1提交的阜阳商厦购物发票(发票代码:1340022****美度手表,购买日期2013年7月5日,购买价7550元)一张。5.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害人张某1收到被告人李凤虎家属退还的3万元,并对李凤虎表示谅解。6.发还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将玉观音、翡翠貔貅戒指、翡翠戒面、猫眼石、铂金钻石戒指(周大生牌)、苹果7手机、明牌铂金项链、龙嘉铂金手镯、老凤祥钻石吊坠项链、铂金镶钻吊坠共10件物品归还被害人张某1。7.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屏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提取韩某某手机内的给孙立强微信(昵称奶爸)转账3200元的记录、孙立强的手机微信图像信息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孙立强、李凤虎手机微信及通话记录的相关情况。8.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马某某(被告人李凤虎妻子)2017年2月19日、24日分别向孙立强账户(账号1311036001226006747)转账30300元、4000元的交易情况。9.案发当日路线追踪图及监控图、追踪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孙立强案发当日凌晨0时20分左右骑电瓶车经过张某1家,并步行经过张某1家围墙外人行道路,2时20分左右返回的情况。10.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1999)州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2007)州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孙立强于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11.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孙立强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满释放。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立强出生于1980年7月1日、被告人李凤虎出生于1981年9月16日,二被告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孙立强的前妻,其和孙立强属于离婚不分家的状态,孙立强说他平时在棋牌室打工,在棋牌室给人买饭和水果挣钱。他有时带一些玉石回来,他会把这些玉石带到他朋友李凤虎那里去,李凤虎在蓝天商业街开的有个玉石店。2017年2月18日晚上其在南苑小区的家中,孙立强是晚上出去的,2月19日中午回来的,当天孙立强提出来要带小孩去北京玩,他说人家还他钱了,心情比较好,就想出去玩了,其就和孙立强一起带着小孩去北京玩了,其印象中在没有离开阜阳的时候有人给他银行卡打了三万元钱。其记得前几天孙立强带回来一个银色圆形表盘的手表,他说这是别人因为欠钱押在他那里的。1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8日晚孙立强在其店里打牌打到次日凌晨1点多就走了,他走之后大概十几分钟就打电话说有东西忘在店里了,后来他在店里找东西,但是没找到,他在店里待了五分钟不到就走了。对于公安机关调查的孙立强在19日凌晨离开其店里后,过了两个小时到凌晨两点多才回到店里,而且孙立强进店里是拿着东西进去的,在其店里待了十分钟后才离开,离开的时候孙立强手里并没有东西的情况,其不知情。1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7年2月19日收过一个白色的苹果7新手机,还没有开封。手机是微信名叫“大强”的人给其的。那天早上的时候,“大强”给其打电话让其赶紧去店里,其见到他之后他给其拿了一个没有拆封的崭新的白色32G苹果7手机。他跟其说这是他一个朋友中奖中的,但是不会用,想卖掉,然后问能卖多少钱。其当时没法给他查金额,然后他就把手机放其这里离开了并告诉其查查能卖多少钱之后和他说一下。过了不久其查到之后就跟他说了,他说把钱给他。2017年2月24日上午10点40分其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dvnhf8ketrd122,昵称:奶爸,手机号是1555658****)给孙立强转了3200元,转账单号是1000050201241702241026787899,状态是他已经收钱了。手机后来是其一个市场的同事“吴某某”正常调货拿走的。1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4日有一个客人到其手机店要买手机,其就从韩某某柜台以3850元的价格调了一部手机卖给了要买手机的客人,卖的价格是4800元。其调的那部是苹果7的银白色手机,手机4.7寸,内存32G。这手机很新,包装盒的塑料还没拆封。手机串号最后五位数字是54448。1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2017年2月24日在银河大市场以4800元的价格买了一部银白色苹果手机。手机颜色是银白色,手机型号是苹果7,内存是32G,手机串号是:359163078854448。1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凤虎是其丈夫,张某2是其初中同学,张某2在阜阳星光珠宝城工作,其记得李凤虎曾让其给张某2打电话问当时黄金和铂金的价格,张某2说黄金260元每克,铂金170元每克,其就把这个情况告诉李凤虎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12261311001036490)平时就用作“玉如意”店的转账事宜,一般都是其丈夫李凤虎操作的,其不过问这些事。1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马某某打电话问其回收黄金的价格,其告诉她黄金收购的价格大概在268元。过了一会儿,马某某的老公来到店里找其,拿了一些首饰说要出卖,其按市场价收购了马某某老公拿来的首饰,黄金首饰以每克268元,铂金(950)以每克200元,铂金(750)以每克190元收的,当时所有首饰加在一起,大概3万多元。其记得黄金首饰有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镯、小孩的金锁等,铂金首饰有铂金手镯、铂金项链,一个18K的铂金项链上面带的还有钻,还有一个镶玉的圆环形坠子但上面的玉石已经被抠掉了。20.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明孙立强这两年经常到其家里卖酒,其给他打过钱,各种品种的酒都有,好的有茅台、五粮液,中等的有剑南春、口子窖,孙立强是成箱拿来卖,也有拿成瓶的卖。2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20日上午12点左右其回到置诚公馆的家中,发现家中被盗,其就赶紧拨打了“110”报警。其家被盗的物品包括其母亲卧室床头柜里有一个小孩的金锁(“金至尊”牌)、卧室衣柜抽屉里有一块椭圆形的玉石,玉石上面刻的是观音的形状、一个翡翠貔貅样式的戒指、一部银白色的苹果7手机(手机是全新的,还没有拆封,内存32G)、两条黄金项链、一条翡翠吊坠(链子是铂金的)、一条铂金镶钻的项链、一个黄金手镯、两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铂金钻戒、一个铂金手镯,这些物品都是其母亲的,具体价值和形状其母亲知道。二楼被盗的包括主卧室床头柜里的两枚周大生牌钻石对戒,男士钻石戒面是方形的,女士的是圆形的,这对戒指是2015年10月份在阜阳沃尔玛一楼柜台购买的,两个加一起3万元钱;在梳妆台抽屉里有一个小孩的金锁(周大生牌,10克左右,2016年12月份小孩姥爷送的)和一个红包,红包里面有3000元钱,都是面值100元纸币。次卧室床头柜里面一块男士美度手表,圆形黑色表盘,银色表带,2013年在阜阳商厦一楼“美度”手表专柜购买,当时购买价7千多元,书房柜子里一个小孩金锁(老庙牌,10多克,2016年7月份别人送的),二楼楼梯口的储藏室内5到7箱五粮液白酒,6瓶装,52度,每瓶价值700余元,具体想不起来几箱了,家里还留一箱没有偷走。现在只有美度手表的发票还在,其他的发票都找不到了。李凤虎的家属马某某案发后联系到了其,李凤虎收了小偷偷其家的玉石和首饰等物品,马某某代表李凤虎向其表达了歉意,因为黄金首饰已经被融掉,马某某表示愿意向其赔偿这块损失,其愿意接受马某某的道歉和赔偿款,现在其已收到赔偿款3万元,其也对李凤虎的行为表示谅解了。22.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证明其2016年2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离开家,走的时候家里一切正常,2月21日晚上其坐飞机回来,其回到家后清点了一下自己被盗的物品,包括:1、一块椭圆形的玉石,和田籽料,上面刻着观音的形状,玉石后面有些黄斑;2、一条翡翠吊坠,链子是铂金的,翡翠吊坠像是圆珠形状,比指甲盖大一些;3、一枚翡翠戒指,戒环是铂金的,两边镶的有钻,戒指正面镶着一个貔貅形状的翡翠,这三样物品是2000年左右在香港购买的,加在一起花了40多万元;4、两条黄金项链,老凤祥牌,每条重约90克,足金;5、两条黄金手链,多重记不清了,项链和手链都是麻编形状的;6、一枚黄金戒指,老凤祥牌,多重记不清了,戒面是长方形的,有指甲盖大小,上面镶有一个细小的绿色翡翠,这些黄金首饰都是其结婚时买的,有二十多年了;7、一枚黄金手镯,重40多克,上面刻着有龙凤的形状;8、一枚铂金手镯,多重其记不清了,黄金手镯和铂金手镯是四、五年前在阜阳星光珠宝城购买,当时花了6万多元钱;9、一条铂金吊坠,项链是铂金的,坠子是钻石的;10、一枚铂金钻戒,上面的钻石是圆形的,这两样是阜阳星光珠宝城刚开业时购买的,当时花了20万元左右;11、一个小孩的黄金锁,金至尊牌,重20克左右,2016年7月份别人送的。除了金锁放在其房间床头柜的抽屉里,剩下的物品都放在衣柜里面第一个和第二个抽屉里面。23.被告人孙立强的供述和辩解,称公安机关在其位于阜阳市南苑小区11栋1单元502室的家中搜查出的男士MIDO手表,是十来天前的一天凌晨三四点钟的时候,其在南苑小区内11栋楼的车棚外面的地上捡的。其认识李凤虎,大概十多年前,其在福特斯西餐厅打工认识他,后来其因盗窃进了监狱,后来有一次其和他在路上遇到,恢复了联系。李凤虎从上海回来后在阜阳蓝天商业街里开了一个玉器买卖的店铺,其闲着没事去过那坐坐,其没有从李凤虎的玉器店买过东西,也没有卖给李凤虎东西,没有在李凤虎店里放置过东西。2017年2月18日晚上9点左右其从南苑小区的家中出来,骑着自己的电瓶车先到了红旗中学东侧叫“亚”的朋友开的棋牌室,在那里看了一会儿,其又骑着电瓶车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棋牌室玩了一会,大概19号凌晨1点左右其从火车站往家走,在路上的时候其经过颍南小学旁边张某3的棋牌室,想看看可有人打牌,到了之后张某3的棋牌室没有人,其就离开了,其骑着电瓶车直接回了南苑小区的家,到家大概凌晨3、4点钟,之后其就在家睡觉,一直睡到中午才起来,起来之后其去洗了澡。下午其购买了到北京的火车票,晚上其和前妻刘某某带着小孩一起到北京玩。24.被告人李凤虎的供述,证明其认识孙立强,2017年2月19日上午7点左右其接到了孙立强的电话,孙立强讲他有几块玉石让其估价,其说等其送小孩上学后再去看玉石,后来孙立强就到其店里来找其,孙立强将一块和田籽料的玉观音、一个翡翠戒面(是指翡翠戒指除去下面底座后,剩余的翡翠),还有一枚貔貅样式的翡翠戒指、一个猫眼石戒面,孙立强问其这些东西值多少钱,其说加一起能买1万多元,孙立强又问其可收这些东西,其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孙立强就让其给他代卖,卖掉了再给他钱,卖不掉就把东西还给他。他说让其先打一部分钱给他,其同意了。其在收孙立强这些玉石的时候,看到他手上戴着一枚钻石戒指,其就以900元的价格买了孙立强手上戴的周大生牌钻石戒指,后其就一直戴在手上。2017年2月19日上午孙立强还卖给其一些首饰,有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猫眼石,一个铂金项链,一个翡翠戒面,一个铂金镶钻的吊坠,另外还有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等物品,还有两个或者3个小孩金锁,其他的其记不清了。其当时身上没有这么多钱,其收下孙立强的东西后,其知道其媳妇马某某的一个叫张某2的同学在星光珠宝城里面回收黄金首饰,其就让马某某给张某2打电话问回收黄金首饰的价格。之后其直接拿着黄金首饰和铂金首饰到星光珠宝城找张某2,其将黄金首饰以260元每克、铂金首饰以18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一共卖了3万多元,张某2直接把钱转到了马某某工行卡里,钱转过来之后其就给孙立强卡里转了30300元。2017年2月24日,其才给孙立强转了4000元卖玉石的钱,两次转账使用的都是其妻子马某某的工行卡。25.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州价证认[2017]16号)关于对被盗玉石、戒指及手表等财产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玉观音挂件认定价格12667元、翡翠貔貅戒指认定价格14000元、翡翠戒面认定价格3833元、猫眼石认定价格33元、周大生牌男士铂金钻石戒指认定价格5300元,美度男士手表认定价格5940元,苹果7手机认定价格5035元,合计认定价格46808元。26.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州价证认[2017]31号)关于对被盗黄金、铂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黄金、铂金首饰认定价格合计为49954元。27.勘验检查笔录及手机取证报告(光盘),证明阜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被告人孙立强、李凤虎手机进行提取勘验、取证的情况。28.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一套,现场图三份),证明侦查机关对位于颍州区颍州南路置诚公馆6号楼2单元106户张某1家中的案发中心现场二楼客厅、二楼东卧、二楼西卧室、二楼书房、二楼储物间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拍照的情况。29.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被告人孙立强辨认出李凤虎就是“玉如意”店老板;李凤虎辨认出孙立强就是卖给他玉石、黄金、铂金首饰的人;刘某某辨认出其前夫的朋友李凤虎;张某3辨认出经常到其棋牌室打牌的孙立强;韩某某辨认出孙立强就是2017年2月19日上午在银河大市场交给她一部32G白色苹果7手机的“强”;张某1辨认出办案人员从被告人孙立强家中搜出手表与自己被盗的美度手表款式相同;张某5辨认出从李凤虎店内搜出的玉石、翡翠戒指就是自己被盗的玉石观音和翡翠貔貅戒指;张某2辨认出李凤虎就是卖给其黄金首饰和铂金首饰的人;房某某辨认出孙立强就是2015年至今多次卖给其烟酒的男子。30.搜查孙立强住处和李凤虎玉石店的视频、张某1、张某5辨认视频,证明侦查机关从孙立强住处及李凤虎玉石店搜出本案被盗物品的情况及被害人张某1、张某5辨认自己被盗物品的情况。31.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孙立强、李凤虎讯问取证的合法性。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凤虎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立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凤虎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时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立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结合被告人李凤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对其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凤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李凤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三、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孙立强上诉提出,其未供述其实施过盗窃,监控视频未拍到其盗窃,没有脚印、指纹等直接证据证明其盗窃,请求改判其无罪。辩护人提出了与孙立强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零时30分左右,上诉人孙立强骑电瓶车行至颍州区置诚公馆小区南门附近,后进入置诚公馆6号楼1单元106室被害人张某1家中,窃取“美度”手表一块,玉观音挂件一件,翡翠貔貅戒指、翡翠戒指、猫眼石戒指、男士钻石戒指(周大生牌)各一枚,苹果7手机一个,黄金铂金首饰等物品。后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以上物品合计价值96762元。2017年2月19日上午,上诉人孙立强带着窃取的物品到原审被告人李凤虎在阜阳市颍州区蓝天商业街经营的“玉如意”古玩玉器店,将玉石观音挂件,翡翠貔貅戒指、翡翠界面、猫眼石戒面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李凤虎,铂金钻石戒指(男士,周大生牌)以900元价格卖给李凤虎。将窃取的黄金、铂金首饰,以黄金每克248元,铂金(950)每克185元,铂金(750)每克175元的价格卖给李凤虎,李凤虎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孙立强30300元。后李凤虎将黄金、铂金首饰转卖给在阜阳星光珠宝城收购黄金、铂金首饰的张某2。案发后,被告人李凤虎妻子马某某将相关的玉石、首饰退还给被害人张某1,并赔偿被害人张某13万元,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李凤虎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已被原判所列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孙立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孙立强没有供述其实施盗窃,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孙立强盗窃,请求改判孙立强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尽管孙立强对原判认定其实施盗窃的事实据不供认,但行驶路线监控视频资料能够证明2017年2月19日凌晨0时20分左右孙立强在被害人张某1家附近活动;证人刘某某、张某3的证言能够证明孙立强当晚有作案时间;原审被告人李凤虎、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孙立强将涉案财物卖给其二人,其二人还对孙立强进行了指认;被害人张某1、张某5证明其家中2017年2月18日夜间被盗,经对涉案财物进行辨认,确认涉案财物系案发当晚其家中被盗的财物。上述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孙立强盗窃的事实。孙立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凤虎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立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凤虎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世琦审 判 员 胡龙汉审 判 员 袁理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钦锋书 记 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