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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不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恢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俊审判员 吴传柯审判员 庄茂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