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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姜士民与刘辉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民,刘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4民初90号原告姜士民,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被告刘辉,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乌伊岭区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民诉被告刘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士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士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士民承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悦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