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姜士民与刘辉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民,刘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4民初90号原告姜士民,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被告刘辉,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乌伊岭区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民诉被告刘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士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士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士民承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悦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