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牛亮、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亮,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牛亮,男,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文清,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亮与被执行人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91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