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海涛;徐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海涛,徐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4民初811号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38427Y。法定代表人:熊建中,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696073733K。法定代表人:徐海涛,该公司经理。(未到庭)被告:徐海涛,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家住南昌市东湖区。(未到庭)被告:徐长华,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新建县。(未到庭)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海涛、徐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海涛、徐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00万元,利息32851.01元(利息算至2017年8月4日),相应利息以支付之日为准;3、其余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作于购买原材料,合同期限为两年。为顺利借款,被告徐海涛、徐长华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两被告表示愿意为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发放40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时间为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7日,年利率为5.65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无力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至2017年8月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0万元,利息32851.01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作答辩。被告徐海涛未到庭作答辩。被告徐长华未到庭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作于购买原材料,合同期限为两年。同日被告徐海涛、徐长华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表示愿意为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原告把400万元款转入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年利率为5.655%。后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至2017年8月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2851.01元。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提借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借款义务,而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完全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还款付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海涛、徐长华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徐海涛、徐长华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支付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尚欠的借款利息32851.01元。并支付原告该借款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海涛、徐长华对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9063元(原告已交19531),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三元人民陪审员 胡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