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鑫与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曹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700号原告:陈鑫,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曹喜,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陈鑫与被告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陈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2.00元,减半收取381.00元,由原告陈鑫负担。审 判 长 杨生全代理审判员 胡 钰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