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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鑫与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曹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700号原告:陈鑫,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曹喜,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陈鑫与被告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陈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2.00元,减半收取381.00元,由原告陈鑫负担。审 判 长  杨生全代理审判员  胡 钰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