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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劲松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劲松,冷茂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划 拨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652号申请人高劲松,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分水乡。被执行人冷茂伦,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分水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劲松与被申请人冷茂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冷茂伦未主动履行已生效的(2017)黔03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冷茂伦有存款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冷茂伦银行账户内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乐乐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