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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远碧与阳春、阳本发、周富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远碧,阳春,阳本发,周富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远碧,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阳春,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阳本发,男,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周富均,女,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廖远碧与被执行人阳春、阳本发、周富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廖远碧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阳本发、周富均的房屋但不便处置,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远碧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茄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