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特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重庆紫竹桦苑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昌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紫竹桦苑建材有限公司,陈昌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特236号申请人:重庆紫竹桦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安溪村韩家沟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6510274Q。法定代表人:刘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昌利,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芬,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重庆紫竹桦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昌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重庆紫竹桦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渝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464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紫竹桦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渝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464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紫竹桦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紫竹桦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来新审 判 员 叶 欢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