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一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勇、王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一广场支行,李勇,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17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一广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温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祺,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被执行人:李勇,朝鲜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王雪,住大连市。本院(2016)辽0204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