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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恢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凌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恢0004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凌某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