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恢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凌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恢0004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凌某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