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美莲与李灿新、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莲,李灿新,陈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73号原告:孙美莲,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灿新,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陈秀丽,女,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孙美莲与被告李灿新、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孙美莲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美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美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美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