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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美莲与李灿新、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莲,李灿新,陈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73号原告:孙美莲,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灿新,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陈秀丽,女,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孙美莲与被告李灿新、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孙美莲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美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美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美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