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金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路,王凤娥,张淑清,杜书田,杜堂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阜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金路,男,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凤娥,女,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淑清,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杜书田,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杜堂超,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金路、王凤娥、张淑清、杜书田、杜堂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杜金路、王凤娥在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执恢152号案件中的房屋拍卖余款140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