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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崚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崚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81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崚峰,曾用名黄喜武,男,1987年9月9日生出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地及住址阳春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崚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运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崚峰酒后驾驶粤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春市春城街道茶竹路39号门前路段时,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与停放在路边的粤Q×××××、粤Q×××××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崚峰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执勤民警到场后对黄崚峰进行吹气测试并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崚峰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崚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崚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关某、张某的证言,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卡,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方位图及照片酒精浓度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及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告人黄崚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崚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崚峰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崚峰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崚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崚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裕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