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兴平与陆城金,韩兆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平,陆城金,韩兆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362号原告:罗兴平,男,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城金,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韩兆德,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负责人:谢泽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勇,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罗兴平诉被告陆城金、韩兆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罗兴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兴平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兴平负担。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