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延安、储根胜等与王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安,储根胜,王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2796号原告:朱延安,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储根胜,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朱海洋,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丞,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朱延安、储根胜与被告王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延安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延安、储根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丞支付劳务工资978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王丞在山东承包工程,朱延安、储根胜到王丞在山东承包的工地干活,负责拆模板和钢管架,朱延安、储根胜均在工地干活32天。工作结束后,王丞仅支付了路费800元(在工资中扣除),余下的工资尚未支付,朱延安、储根胜多次催要,王丞于2017年2月4日出具了一张欠条,但王丞至今仍未支付该笔工资。王丞未答辩。朱延安、储根胜提交的欠条系原件,该欠条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朱延安、储根胜提交的欠条内容予以确认。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延安、储根胜与王丞结算山东工地劳务工资后,王丞向朱延安、储根胜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朱延安、储根胜在山东工地工资玖千柒佰捌拾肆元整(9784);欠款王成;2017年2.4.153××××2799”。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朱延安、储根胜为王丞提供了劳务,王丞有按约定支付朱延安、储根胜劳务报酬的义务,故本院对朱延安、储根胜要求王丞支付9784元劳务报酬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延安、储根胜劳务报酬97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