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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泸源、刘海燕、宝鸡市正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泸源,刘海燕,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宝鸡市正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亚东,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满军,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干事。被执行人于泸源。被执行人刘海燕。被执行人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正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泸源、刘海燕、宝鸡市正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