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1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翟兵与中关村大成智慧教育人才科技创新联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兵,中关村大成智慧教育人才科技创新联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14392号原告:翟兵,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瑶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中关村大成智慧教育人才科技创新联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厂洼**号皇苑大酒店1216。法定代表人:白云帆。原告翟兵诉被告中关村大成智慧教育人才科技创新联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翟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翟兵已预交,由原告翟兵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斌人民陪审员 苏云泉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