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柳志虎与徐州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虎,徐州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5058号原告:柳志虎,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鑫(系原告亲属),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徐州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74号。负责人:许庆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柳志虎与被告徐州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柳志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于2017年7月20日强行扣押的原告所有的徐工牌重型专业作业车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动卷闸门一合及扣押车辆造成的直接损失(以评估鉴定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被告将原告正在作业的涉案车辆强行拖走,因该车属于大型生产工具,被告的扣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车辆被拖走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拖车方承担各项责任,但原告当庭认可拖车方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而非原告诉状中载明的被告,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志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褚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盖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