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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爱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爱杉,张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洪爱杉,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张秀贞,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爱杉、张秀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道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