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韦日东、覃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日东,覃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韦日东,男,1961年1月26日,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覃广,男,1984年8月16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日东与覃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日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覃广在房产、金融机构、车辆等部门登记的财产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日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