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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莉与河南恒纳德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卡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莉,河南恒纳德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卡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89号原告曹莉,女,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恒纳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牡丹花苑小区西门。法定代表人:何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商丘市卡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89号四季港湾西门北侧。法定代表人:何茂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曹莉与被告河南恒纳德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卡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曹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