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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胥广霞与宋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广霞,宋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5民初3293号原告:胥广霞,女,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富斌,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磊,男,住齐河县。原告胥广霞诉被告宋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广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富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立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胥广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宋立磊支付货款20850元;2、宋立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左右,宋立磊多次从我经营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王村的商店购买胶带、包装棉等货物。2016年10月27日,经双方对账结算,宋立磊共欠货款19100元,为此向我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7月13日,宋立磊再次从我处购买胶带、包装棉等货物,货款共计1750元,该货款亦未支付。至此,宋立磊欠付货款20850元。我多次催要,宋立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宋立磊未作答辩。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至10月,宋立磊多次在胥广霞经营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王村的商店赊购胶带、包装棉等货物,至2016年10月27日,共欠货款19100元。2017年7月15日,宋立磊又在胥广霞处赊购胶带、包装棉等货物,欠货款1750元。以上合计欠货款20850元。胥广霞多次催要,宋立磊至今未予偿还。胥广霞提交欠条一张、销货清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胥广霞与宋立磊订立买卖合同,宋立磊购买胥广霞的货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胥广霞向宋立磊交付了货物,宋立磊应履行合同义务,清偿货款。综上,胥广霞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宋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胥广霞货款20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宋立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