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玉佰、侯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玉佰,侯小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4375号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茂泽,男,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张玉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侯小琼,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佰、侯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雨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