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胡龙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胡龙江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163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1-1)。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龙江,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被告胡龙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平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