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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胡龙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胡龙江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163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1-1)。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龙江,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被告胡龙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平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