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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344樊耀国与尤美艳、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耀国,尤美艳,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樊耀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中。被执行人尤美艳,女。被执行人沈国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耀国与被执行人尤美艳、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耀国以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本院其他案件评估拍卖过程中,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6执23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问正文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