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文君与阿荣旗云上家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君,阿荣旗云上家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君,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阿荣旗云上家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旗。法定代表人:兰福魁,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文君与被执行人阿荣旗云上家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阿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文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阿荣旗云上家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给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兰福魁现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被羁押。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核查,被执行人兰福魁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文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1执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刚审判员 张明阁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胜智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