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申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春香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春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龚春香,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维,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9楼。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龚春香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龚春香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龚春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春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