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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朱波、黄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朱波,黄燕,朱长波,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树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波,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朱长波,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周虹,女,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16)鄂118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诉朱波、黄燕、朱长波、周虹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64402.8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长波、黄燕、朱波、周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波、黄燕、朱长波、周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81执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