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海霸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海霸能源有限公司,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王波,杨光中,曹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负责人:纪建新,行长。被执行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中,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杨光中被执行人:曹云青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379515.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树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