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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月敏、刘江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月敏,刘江丽,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5013号原告: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B座208-1。法定代表人:常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月敏,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刘江丽,女,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阴市。被告: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老锡张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刘月敏。原告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公司)与被告刘月敏、刘江丽、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支付易天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依法判令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支付易天公司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8%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止的债务利息;3、依法判令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支付易天公司以200万元为本金,每日按照0.35%从2017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止的违约金(罚款);4、判令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支付易天公司因此已经支付的律师费105300元;5、如果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则易天公司有权以月豪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苏B1-0(2017)第023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的689台设备)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7年7月27日向易天公司借款200万元。月豪公司以机器设备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易天公司有权提前收回本金,并追究违约责任。现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易天公司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被告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易天公司(出借方)、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利息月息1.8%,每月还本息202666.67元,借款方逾期支付利息,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本金并按每日0.35%计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出借方提起诉讼而实际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方承担。同日,出借方按约向借款方汇入上述款项。易天公司(××)与月豪公司(××)还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月豪公司以所有的机器设备689台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现借款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本息,月豪公司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易天公司委托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常元所)指派律师代理该司与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105300元。合同签订后,常元所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上述事实有易天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据、汇款记录、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易天公司、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抵押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方应当按协议约定还本息。现借款方到期未能还本息,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本金,并要求借款方支付相应利息,但利息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动产抵押登记已办理,易天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刘月敏、刘江丽、月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易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月敏、刘江丽、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105300元。二、如果刘月敏、刘江丽、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以抵押物清单为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821.5元,由刘月敏、刘江丽、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逸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