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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争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争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争战,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兴平市,无业。2016年5月25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户县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争战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争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闫争战在本市雁塔区胡家庄村主街道竹苑招待所一楼楼道盗窃被害人党某1停放在此的枣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其逃离现场后因形迹可疑在本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与科技一路十字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50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闫争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提出,被告人闫争战有盗窃劣迹,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闫争战辩称电动车是他购买的赃车,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4时48分许,被告人闫争战在西安市雁塔区胡家庄竹苑宾馆一楼楼道内盗走被害人党某1停放于此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当日4时52分许,闫争战因形迹可疑在丈八北路与科技一路十字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50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6月25日4时50分许,民警在丈八北路与科技一路十字巡逻时发现一可疑男子推着一辆红色电动车,盘查发现该男子叫闫争战,闫争战称电动车系“小何”盗窃后卖给他的,后民警通过电动车保修单联系到车主党某1;公安高新分局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闫争战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25日4时52分许,民警在丈八北路巡逻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一名推着红色电动车,一名骑着电动车,盘查时骑车男子逃跑,推车男子被抓获,落实身份为闫争战。(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25日,闫争战因盗窃电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5)通话记录证明,2017年6月25日3时43分及4时17分,闫争战与“小王”有两次通话。(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条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闫争战现场提取并扣押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手电、钥匙、刀子各一把、蓝黑色帽子一顶、口罩一个、电动车保修单一张、专用凭证一张;公安机关调取竹苑宾馆监控视频后,对闫争战所穿衣物进行提取并扣押,即蓝色白点衬衣一件、深蓝色帽子一顶及白色休闲鞋一双;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党某1。2、证人陈某证明,房客(党某1)入住时间是6月24日7时,6月25日这个房客接到派出所电话发现电动车被盗,于当日中午退的房。她通过手机时间和竹苑宾馆的监控视频时间对比,发现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30分钟。3、被害人党某1陈述,2017年6月24日7时许,他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停放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胡家庄十字向西100米处的竹苑宾馆大门内。次日9时许,唐延路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称查获一辆电动车,让他去说明情况。4、被告人闫争战供述,2017年6月25日3时40分许,他给小王打电话,问有没有货,看能不能给他弄个车,小王说没有,等有了给他打电话。当日4时10分许,小王给他打电话问有个绿驹他要不要,他说要,小王让他从胡某十字一直向西走,顺着皂河往南走,他在科技四路与经五路十字见到小何,小何骑着一辆绿驹电动车,他给了小何800元把车接手了,然后他推着车去外事学院西门附近找小王,他让小王把电动车线路一接,小王说人太多不方便接线,找个人少的地方接,然后他和小王推着车走到丈八北路与科技一路丁字路口东侧时,他被民警抓获,小王当场跑了。他给小王打电话时在鱼化寨北区西边,坐摩的去的皂河,查获的电动车不是他偷的,是小何从红庙村偷的。公安机关抓他时查获了电动车、手电、帽子、钥匙、小刀子等物,他当时戴着帽子,小何给他电动车时帽子就在车上挂着,手电是照明用的,刀子是削水果用的。他当时一直推着电动车,中间没有停。5、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500元。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电动车被盗窃地点竹苑宾馆的现场情况;偷车地点、闫争战所称买车地点、闫争战推车被抓获地点之间的位置关系。7、辨认笔录及照片闫争战辨认出孙红伟系约他见面的“小王”,辨认出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皂河边是其案发当晚购买赃车的地点。8、监控视频证明,2017年6月24日6时46分,被害人党某1将电动车停放在竹苑招待所大门内;2017年6月25日4时3分56秒(北京时间应为4时33分56秒),一名头戴帽子、面戴口罩的男子持手电进入招待所一楼大门,当日4时18分36秒(北京时间应为4时48分36秒)将电动车盗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争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闫争战辩称电动车是他购买的赃车之意见,有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方位示意图、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被告人闫争战盗窃电动车的事实成立,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及认罪态度,对其综合予以量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争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5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止)。二、作案工具手电一把由暂扣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人民陪审员 王双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蕾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蕾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