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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与李培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李培超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688号原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前郭县松江大街192号。法定代表人:王子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祥,该所律师。被告:李培超,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培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其应诉,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