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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活林与台山市伟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活林,台山市伟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2670号原告:余活林,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孝祥,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玲,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台山市伟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龙腾豪园*号。法定代表人:邓培伟。原告余活林与被告台山市伟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余活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活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启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