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李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李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23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职工。被告:李强,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