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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48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马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佩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