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48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马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佩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