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8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周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小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829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汉潮、黎小雪,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小清,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周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计311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俊速 录 员 杜文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