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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582号原告蔡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瑞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