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582号原告蔡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瑞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