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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培俊���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俊,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吕亚平,吕青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高培俊,男,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十里大道老马渡海岸宾馆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866227-7。法定代表人吕青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亚平,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吕青霞,女,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吕亚平、吕青霞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培俊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其中:70万元自2014年3月10日起、45万元自2014年3月19日起、110万元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淮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利息款370377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经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被执行人吕亚平、吕青霞通过查找银行帐户存款情况及房管、车管等职能部门查找可供财产线索均未果,本院已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吕亚平、吕青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江审判员  李庐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