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某2、杨某1与彭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2,杨某1,彭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0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2,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汉族,2012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法定代理人:杨某2。被执行人:彭中华,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杨某2、杨某1与被执行人彭中华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彭中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杨某2、杨某1,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10500元,该款现��转退予申请执行人杨某2。其后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彭中华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彭中华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10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定其三日内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举证提供。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10500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本院(2017)粤0605执7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