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民辖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辖31号原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室。负责人:徐晓明,主任。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负责人:江伟涛,行长。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828-836号东峻广场1座33楼。负责人:陈泽南。原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诉称:2015年3月20日,原告和被告约定,由原告指派徐晓明律师有偿代理被告(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69号案的庭审应诉(被告是被上诉人)、财产保全、执行等。本案标的本息3亿元。被告给了原告到法院开庭的表明代理事项和权限等的授权委托书。原告在被告的确认下给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受被告委托指派徐晓明律师为被告代理人的指派律师函。这也是全中国律师所代理方式的通常做法。但因同年3月25号开庭时间急迫,该案律师费金额也过大,又据被告说被告涉案债权已有偿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但未办诉讼中的债权主体变更,律师代理费需待被告和长城公司协商妥再定。所以原告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前,原、被告对律师代理费金额没有达成一致。但原告开完庭并向省高级法院提交了代理词后,被告一直不和原告签订有偿代理合同,也未确定律师费金额。2016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原告代理被告完全胜诉,被告获得3个亿抵押房地产优先受偿权(被告无人参予诉讼),被告的贷款本息3亿元获得保障。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未确定律师代理费的金额,原告和被告也协商不成,但因被告是原告的老客户,原告至今才起诉。原告认为,原告涉案代理不是法律援助,律师有偿服务是政府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原告代理并胜诉复杂的至今还未完结的3亿元金额标的案件不可能无偿代理。原告曾代理被告的十几宗案件的交易习惯也一直是有偿收律师费,所以原告和被告在涉案代理中形成有偿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如律师费金额不明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二)按政府律师费指导价或市场价确定。原告根据涉案标的3亿元按政府指导价计为192万元律师费(计算方法另附),减半按96万元收二审律师费,按执行(一个审级)标的3亿元192万元收预期律师费利益损失,合计288万元。原告已和被告协商无着,遂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代理被告(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69号案被上诉人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二、判令被告给付律师代理服务费96万元,预期律师费利益损失192万元,合计288万元;三、判令被告给付288万元律师费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计到生效判决被告付律师费止,按年利率6%计息;四、两被告对原告上述债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被告承担诉讼费。赤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徐晓明主任律师系该院徐绎翔的父亲,根据相关回避的规定,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审理产生怀疑,为此,请求对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按地域管辖原则,赤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原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徐晓明主任律师系该院徐绎翔同志的父亲,为确保审判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宁 湘审判员 曾 玲审判员 曾庆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迪晓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百度搜索“”